| 依据名称 |
制定机关 |
发布令号(文号) |
具体规定内容 |
原文下载地址 |
| 《烈士褒扬条例》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
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,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|
第十六条
第一款
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,属于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,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,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,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;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,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,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发放,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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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|
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,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|
第十条
第一款
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、一次性抚恤金,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、丧葬补助、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。
第二款
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,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、丧葬补助、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。 |
查看原文 |
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
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。
| 材料名称 |
材料类型 |
纸质材料份数 |
材料形式 |
材料必要性 |
备注 |
空白样表 |
示范文本 |
材料来源 |
来源说明 |
是否可告知承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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烈士、因公牺牲(病故)军人死亡当月工资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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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 |
1份 |
纸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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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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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空表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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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表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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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烈士、因公牺牲(病故)军人单位出具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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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烈士评定通知书》、《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》、《军人病故通知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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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和复印件 |
1份 |
纸质
|
必要
|
无 |
空表下载
|
样表下载
|
政府部门核发 |
政府部门核发 |
否 |
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
已关联电子证照,可免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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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或复印件 |
1份 |
纸质、电子
|
必要
|
无 |
空表下载
|
样表下载
|
政府部门核发 |
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,或相应电子证照 |
否 |
|
死亡证明
|
原件 |
1份 |
纸质
|
必要
|
无 |
空表下载
|
样表下载
|
其他 |
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|
否 |
|
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协议书
|
原件 |
1份 |
纸质
|
必要
|
如遗属对资金分配协商不成,可提供法院判决相关文书给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。 |
空表下载
|
样表下载
|
申请人自备 |
遗属(父母或者抚养人、配偶、子女)分配一次性抚恤金协议书。 |
否 |
| 环节名称 |
办理内容 |
审批标准 |
办理时限 |
办理结果 |
| 受理并审核 |
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审核,符合条件的,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,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 |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《烈士褒扬条例》 |
20 |
签署审批意见 |
| 申请 |
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|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《烈士褒扬条例》 |
0 |
受理 |
行政复议
部门: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(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)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7楼705
电话:0532-66002209
行政诉讼
部门: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
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
电话:0532-83992662
暂无行使内容
暂无中介服务
问题:业务办理咨询电话
回答:0532-85801334